【房地合一稅】房地出售要繳房地合一稅,還是財產交易所得稅?
2024.04
【房地合一稅】房地出售要繳房地合一稅,還是財產交易所得稅?
以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上路為分界
▶105/1/1前取得,出售房地,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105/1/1後取得,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
另外,取得房地原因是屬於配偶贈與、遺贈、與繼承取得,可以往前回溯至取得日期,其他則不能回溯。
1.賣房時,需先判是新制(財產交易所得稅),還是舊制(房地合一稅)

2.判斷方式為:
105/1/1以前購買的房子,售出房地後,就要用財產交易所得稅申報
105/1/1之後購買的房子,售出房地後,就要用房地合一稅申報

3.取得房地的方式,也會影響稅制

4.比如:配偶贈與的房地,如果是105/1/1前購入的,申報時就會回溯至配偶當初取得房地的時間

5.假設:配偶在110/7/1贈與給張小姐,張小姐要售出,要回溯至該房屋當時購買的時間
(下圖是配偶於104/4/1購入,所以需繳財產交易所得稅)

6.可回溯取得的情況:配偶贈與、遺贈、繼承

7.若您獲得房地的方式是以上幾種,要售屋時,須注意是要繳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是房地合一稅

▌🧭 賣房報稅流程圖(判斷新舊制)
1️⃣ 確認取得方式
➔
一般買賣?或屬「可回溯」:
配偶贈與/遺贈/繼承
配偶贈與/遺贈/繼承
*可回溯=出售時要用前手的原始取得日
2️⃣ 取得日(可回溯則用前手日)
➔
判斷關鍵日:105/1/1(2016/1/1)
先釐清你(或前手)的「取得日」。
先釐清你(或前手)的「取得日」。
*預售換約、贈與、繼承…皆先釐清是否回溯
3️⃣ 判斷新舊制
➔
取得日<105/1/1:舊制「財交稅」
取得日≥105/1/1:新制「房地合一稅」
取得日≥105/1/1:新制「房地合一稅」
*配偶贈與/遺贈/繼承→用前手取得日比對
4️⃣ 進入相對應申報
✅
房地合一稅:所得=售價−成本
(必要費用可扣),稅率依持有年限分級
(45%/35%/20%/15%)。
財產交易所得稅:依舊制規定併入綜所稅申報。
(必要費用可扣),稅率依持有年限分級
(45%/35%/20%/15%)。
財產交易所得稅:依舊制規定併入綜所稅申報。
*留意自用、重購退稅、必要費用、配偶回溯等規定
💡 Tips:若屬 配偶贈與/遺贈/繼承,出售時請務必回溯到前手的原始取得日與成本再判斷新舊制,避免誤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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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答
Q1
怎麼判斷賣房適用房地合一稅,還是財產交易所得稅?
看「取得日」:105/1/1前取得→財產交易所得稅;105/1/1後取得→房地合一稅。
Q2
為什麼 105/1/1 是判斷關鍵?
房地合一稅自 105/1/1 上路;該日前取得走舊制(財交稅),該日後取得走新制(房地合一)。
Q3
哪些取得方式可以「回溯」前手的取得時間?
三種情形可回溯:配偶贈與、遺贈、繼承。賣出時要回溯到前手的「原始取得日」來判斷新舊制。
Q4
配偶贈與後出售,怎麼判定新舊制?可否回溯?
可回溯前手(配偶)的取得日。若配偶是 105/1/1前買的,你出售時就可能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Q5
實務上要賣房,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確認你的取得日與取得方式;若屬配偶贈與/遺贈/繼承,要回溯原取得日再判定適用新舊制,避免誤報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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