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合一稅
  • 房地合一稅2.0
  • 房地合一稅計算

房地合一稅怎麼算?稅率、自住優惠與線上試算

房地合一稅是針對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與土地,出售時依實際獲利課徵的所得稅。稅率依持有期間長短而不同,自住房地符合條件可享優惠,賣方須在完成移轉登記後的申報期限內申報。下方提供計算公式、稅率與線上試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最後更新:

一、房地合一稅怎麼算?公式、稅率與試算

交易稅包含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財產交易所得稅。依照房屋取得時間,課徵房地合一稅,2016/1/1以後取得的房地課徵房地合一稅。

計算公式

房地合一稅額 =[(房+地成交價額)-(取得房地價款)-(購買房屋出售房屋時支付的必要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若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 × 税率

依持有時間不同符合自住房地
優惠適用條件
× 45%、35%、20%、15%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10%
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次一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房地合一稅試算

元
元
購買房屋出售房屋時支付的必要費用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自住地免稅規定

提醒您,需符合所有自住地免稅規定限制條件,才可扣除自住地免稅額400萬。

居住身份
您的房地合一稅額概算為0 元
  1. 概算之稅額,係依相關稅法有關房地合一稅應繳稅額之計算公式估算,僅供概算之用,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申報時核定之發單資料為準。
  2. 房地合一稅額 =[(房+地成交價額)-(取得房地價款)-(購買房屋出售房屋時支付的必要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若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税率。
  3. 若未輸入購買房屋出售房屋時支付的必要費用或費用金額小於成交價額×3%者,必要費用按成交價額3%計算,以30萬元為限。

二、房地合一稅常見問題(Q&A)

105年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地,出售需繳房地合一稅嗎?

小花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想賣掉從長輩那繼承取得的房地時,那小花這次賣房子是不是就是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來申報?
不一定。1.首先先查詢長輩原本取得的時間點,如果長輩是在105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那繼承該筆房地以後再出售就是可以屬於適用舊制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2.如果長輩是在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那繼承該筆房地以後再出售就是可以屬於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3.承上題也有例外,也可擇優以房地合一新制來申報4.如過世的親友是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賣掉應該屬於適用舊制規定申報, 但如果小花有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就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
(就是所謂符合持有房地六年以上及戶籍設籍連續無中斷..等自用規定),就可以改以新制申報課稅。
5.可參考下表來對照適用的規定:
被繼承人(大花)
取得房地時間
繼承人(小花)
繼承取得時間
小花
賣屋時間
適用規定
情境一被繼承人(大花)取得房地時間103年01月02日繼承人(小花)繼承取得時間104年01月02日小花賣屋時間105年11月02日適用規定舊制情境二被繼承人(大花)取得房地時間104年07月01日繼承人(小花)繼承取得時間105年08月03日小花賣屋時間110年09月02日適用規定舊制,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條件,得改採用新制情境三被繼承人(大花)取得房地時間105年01月02日繼承人(小花)繼承取得時間105年03月28日小花賣屋時間105年12月20日適用規定新制

贈與移轉需繳房地合一稅嗎?

花倫先生在 104 年 5 月取得房地,於 105 年 1 月把房子贈與給小孩花小蕾或花太太,試問這次花先生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不需要,因為這次花先生是贈與行為,兩者之間不涉及所得發生,所以無須申報所得稅。

自住房地合一稅的租稅優惠是什麼?

什麼是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課稅所得 (獲利)400 萬元以內者不用繳納所得稅,如有超過 400 萬元時, 就超過金額的部分按最低稅率 10%課徵所得稅。
自住房地相關規定如下所述: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2.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使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就是過去6年內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賣屋時沒使用過400萬免稅的優惠)。實例舉例計算說明:
朱小弟在 105 年 8 月 1 日購入一間自住房地,成本 1,200 萬元,於 116 年 9 月 30 日出售,售價 1800 萬元, 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 1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20 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 算如下:•課稅所得=成交價額 1800 萬元-成本 1,200 萬元 -費用1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20萬元 =480 萬元獲利•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 480 萬元-免稅額 400 萬元)×10%稅率=8 萬元•本次繳納稅金 8萬元

自住房地合一稅的設籍規定

蘇東先生打算賣掉自己名下位於新北市的房屋、土地,但因為個人因素蘇先生戶籍必須設籍在台北市,新北市該處房屋目前是成年的子女設籍及居住於該 房屋,如果這次蘇先生賣掉可否可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呢?
不可以。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 6 年所適用的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 6 年,如果是以「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就不適用自住房地優惠。

繼承的房地可以適用自住房地合一稅嗎?

王大葉先生在 105 年 5 月 1 日取得一房地並設籍自住,王大葉先生在 110 年 5月 02 日過世,由他兒子小葉繼承並繼續設籍自住,小葉在111 年 05 月 03 日出售這個房地時,可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嗎?
小葉出售A房地前 6 年期間計算方式如下:
[包括小葉持有期間 1 年(110 年 05 月 02 日至 111 年 05 月 03 日)及大葉持有期間 5 年(105 年 05 月 1 日至 110 年 05 月 02 日)],5+1年共計 6年。
如有也有符合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條件,在6年期間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小葉和配偶、未成年子女6年內都沒使用過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則小葉這次出售房地就可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計算

張先生 105 年 2 月 1 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 居住,在 108 年 7 月 1 日賣A房地,出售價額 2,000 萬 元,並已繳納所得稅 20 萬元,又在 110 年 05月 1 日以 2,500 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張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如果可以那可退多少稅金?•張先生賣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到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 日(108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5 月 1 日)的期間有在 2 年以內, 如果A房地出售前 1 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 用,張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因重購價額 2,500 萬元/出售價額 2,000 萬元=1.25>1
所以應退還稅款金額=20 萬元

新舊房屋登記不同人,可以辦理重購退稅嗎?

謝先生、謝太太兩人為夫妻,謝先生 105 年 1 月 1 日買入 A房地並設籍居住,在 108 年 6 月 1 日賣掉A房地,謝太太於 110 年 4 月 1 日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那謝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房地合一稅申報地點

個人在賣掉房屋、土地時需要進行交易所得申報,那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呢?
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依其身分別先判斷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再向下列國稅局辦理:1.境內居住者(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的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2.如果是外籍人士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則應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3.非境內居住者(上開境內居住者以外的個人):向交易的房屋、土地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座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地者,應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虧損賣屋還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李阿姨想了解如果她完賣掉房子的獲利是個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 0 元或虧損賠錢時,也要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嗎?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 0元、或主張400萬元免稅扣除後,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是要在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