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新制】自住設籍新規定一次看,1%優惠稅率你符合嗎?
【房屋稅2.0新制】自住設籍新規定一次看,1%優惠稅率你符合嗎?
2025年【房屋稅2.0】在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開徵
▌重點摘要
●房屋稅 2.0 自 113 年 7 月 1 日上路,114 年 5 月開徵。
●「自住使用」房屋須同時符合三要件:
1.房屋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設戶籍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 3 戶
●設籍時間須於 *開徵前 40 天(約每年 3/22 前)* 完成登記與申請。
●「直系親屬」含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不含兄弟姊妹。
●若夫妻各有一屋且均符合規定 → 各自可用 1.2% 自住稅率。
●更低優惠稅率 1%: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未達一定金額者可適用。
故事劇情:
張小姐:
我跟先生婚前各有一個房子,本來都用自用的地價稅,結婚之後收到稅捐機關通知,
夫妻只能選擇一個地方辦理地價稅自用,聽說房屋稅2.0實施後,也要設籍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這樣是不是我們的房屋稅,也只剩一個地方可以申請自住的稅率呢?

永慶專家:
11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就是俗稱的房屋稅2.0,
是在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正式開徵。
有關自住的規定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自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定義是:
一、用途: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設籍: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戶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所以如果兩間房屋均符合其他自住規定,張小姐跟先生分別設籍在兩間房屋,
是可以都適用自住百分之1.2稅率的喔! 跟地價稅的規定是不一樣的!

張小姐:原來如此,那設籍的時間有什麼規定嗎?
永慶專家:
依房屋稅規定,是需要在房屋稅開徵前40天,完成戶籍登記及提出自住申請。
也就是在每年的3月22日前,完成設籍並提出申請。若遇到假日,則順延至次工作日。

張小姐:
設籍人除了本人、配偶以外,還有哪些人設籍可以符合自用規定呢?
永慶專家:
依稅法規定,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所以設籍部分除了本人配偶外,直系親屬設籍也是可以的喔!
以張小姐來說,父母、祖父母或子女,還有先生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都是可以的喔!
但像兄弟姊妹不屬於直系親屬,所以就不行嘍!

張小姐:
這樣我懂了!聽說優惠稅率除了自住的百分之1.2,還有更低的優惠稅率?有什麼條件嗎?

永慶專家:
房屋稅2.0這次修法,針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供自住的房屋,而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稅率從百分之1.2調降至百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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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房屋稅2.0新制
▌ 自用稅制對比|房屋稅 2.0 vs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無出租、無營業/執業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且實際居住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 3 戶
●一般自住:1.2%
●更低優惠:1%(全國僅 1 戶自住且房屋現值未逾門檻)
●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自住
●無出租、無營業使用
●須符合面積上限與其他要件(各縣市細節略有差異)
●把地價稅的「只能選一處」誤套到房屋稅:房屋稅可各自 1.2%(前提:各自房屋皆符合自住要件)。
●未在 3/22 前完成設籍+自住申請,當年度可能無法適用。
●設籍但實際出租/營業被查核,將喪失自用資格並補稅加罰。
●《地價稅法》第9條、第9條之1:規定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建有自用住宅且無出租、營業使用者,得依規定核准適用特別稅率。
●《地價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至第16條: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異動回復與申報時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Q&A〉、〈常見問題專區〉。
●地方稅捐稽徵處公告(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等):各縣市規定略有差異,一般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 千分之二(2‰),且多數僅核准「每戶一處」。
●本文內容彙整自財政部公告與地方實務案例,僅供一般納稅人參考,實際課稅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