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必知!!!二年內自用住宅一買一賣 交易所得稅可以退喔~
若一買一賣的時間發生在二年以內,且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價款,超過出售房屋價款,可以在重購房屋隔年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主張從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簡單講說,就是兩年內,你買的房子比你賣的房子貴,你可以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說你要抵扣稅額或是把稅還你。
可以退稅的條件:
1.二間房屋皆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所謂「自用住宅」,是指所有權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房屋地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一年內不曾出租或供營業用。
2.重購房屋價款高於出售價款。
3.二間房屋產權登記的發生時間在二年內,售屋及購屋的先後順序沒有限制。
4.二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並不限於同一人。
舉例來說,王先生於103年1月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買進成本為100萬元(依契稅單上之核定契價),賣出價額為125萬元,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25萬元,再於103年11月以200萬元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其10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含財產交易所得25萬元)為80萬元,免稅額單身74,000元,扣除額為124,000元。則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計算出售(含財產交易所得)年度的應納稅額
(800,000-74,000-124,000) ×13%-25,900=52,360
二、計算出售(不含財產交易所得)年度的應納稅額
[(800,000-250,000)-74,000-124,000] ×6%=21,120
三、前二項相減即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52,360-21,120=31,240
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重購退稅的要件,在申報的時候,要記得附上這些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
1.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買賣契約或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的公定契紙
3.所有權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