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約和一般約,怎麼挑,怎麼選?

發佈時間:
文章來源:永慶房仲網

文章探討了房地產交易中兩種主要的委託方式:專任約和一般約。專任約是指賣方將房屋銷售全權委託給一家房仲業者,期間不得再委託其他業者或私下交易。這種方式的優點包括賣方只需與一家仲介合作,簡化了過程,且仲介會優先推廣專任物件,增加成交機會,通常能更快達成交易。然而,若賣方在委託期間私下交易,則需支付約定的服務費用作為賠償。 相對而言,一般約則是賣方可以委託多家房仲業者共同銷售,這樣可以吸引更多潛在買家,並且若賣方自行找到買主,則無需支付仲介費用。然而,這種方式的缺點在於客源較為複雜,可能導致同一買家透過不同仲介看同一物件,浪費時間。此外,房屋的出入頻繁,可能影響屋況的維護和清潔,並使得損壞責任難以釐清。總體而言,賣方在選擇委託方式時需根據自身需求和情況做出明智的決策。

 

 

 

說明

優點

缺點

  專任約  

賣方全權委由一家房仲業者處理賣房的事
務,在合約期間內,不得再委託其他業者
處理賣房事宜,也不可自己私下和買方交
易。

若最後是由其他業者岀售或自售,仍必須
按約定給付專任委託的房仲。

1. 賣方只需面對一家房仲業者,對賣方來說,
比較單純。

2.仲介人員在帶買方看屋時,往往也會優先帶
看專任委託的物件,甚至還會幫忙整理,讓屋
況的賣相更佳,努力增加房子成交的機會。

3.成交較迅速

若在委託期限內私下交易成功,需負擔
契約內雙方訂定的服務費用做為賠償

  一般約

委由多個房仲業者共同協助出售房子。

1.看屋的客戶來源多。

2.若途中屋主自行找到買主,自售既不違法,
也不必付給仲介報酬。

1. 一般約客源複雜,甚至有時候同一位
買方會透過不同仲介看同一個物件,浪
費賣方的時間。

2.房子出入的人多,屋況和清潔難維護,
也較難釐清損壞的責任該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