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懶人包
「112-113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開跑啦!去(111)年「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將所得標準從原先最低生活費2.5倍放寬為3倍,另對弱勢家庭、初入社會青年、新婚及育兒家庭皆有加碼補貼,擴大照顧戶數達27.8萬餘戶。
今年同時採線上或郵寄申請方式外,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提出多項精進方式,包括隨到隨辦、舊戶直接帶入審查不用重新申請、租約缺少房東身分證字號也能申請、放寬承租房屋規定等,持續支持租屋民眾提高申請意願,也期盼擴大照顧更多租屋族。
永慶也為租屋族們貼心整理了專屬懶人包,申請時間、資格、補助金額、申請方式,各項租金補貼重點讓你一次看!
立即申請
申請期間
「112-113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7月3日上午9時至113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諮詢專線
(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為週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申請方式
申請案件(含相關文件)送出之日期為申請日。
- 線上申請:「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house300e/)
- 郵寄申請:下載申請書郵寄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或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申請書下載】
- 臨櫃申請:至租賃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辦理。
- 舊案帶入申請:111年度核定戶且於112年5月有租金補貼核撥紀錄者,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再提出申請。
申請人條件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已成年。
- 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申請人所得及財產限制
1.自有房屋認定標準
無自有房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 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認定。
- 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認定。
2.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基準
圖片來源:內政部
加碼租金補貼
下列4類對象另可享有租金補貼加碼2至8成,具有多重加碼資格者,可擇優適用:
- 初入社會經濟尚未穩固的20至35歲單身青年—提高至補貼金額1.2倍。
- 結婚2年內新婚家庭—提高至補貼金額1.3倍。
- 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原本不論子女人數多寡均統一補貼4,000元,現則按生育人數提高補貼金額,育有1人提高至1.4倍、2人1.6倍、3人1.8倍,亦即每增加1名未成年子女,補貼金額增加0.2倍,以此類推。
- 經濟或社會弱勢—經濟弱勢(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提高至補貼金額1.4倍(以新北市市區為例,從5,000元調高至7,000元);社會弱勢(身心障礙者∕原住民∕65歲以上∕其餘《住宅法》第4條社會弱勢身分)家庭,則提高至1.2倍(以新北市市區為例,從4,000元調高至4,800元)。
各縣市承租補貼金額表
圖片來源:內政部
租金補貼之承租房屋規定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租賃契約不得載有僅供居住以外其他用途(例如小吃店……),且建物用途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不符前目規定之已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承租人為申請人以外之家庭成員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通知限期補正租賃契約承租人與租金補貼申請人應為同一人,或變更申請人為承租人。屆期未補正者,會駁回。】
(三)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五)不得為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同條項第5款,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第6款,獎勵、輔導或補助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
(六)租賃房屋不得為24小時住宿式機構。
(七)每月租金不得超過租賃房屋所在地租金上限。
租金補貼承租房屋每月租金上限
圖片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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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專案申請文件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但申請人採線上申請者,免附。【申請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
(二)定期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三)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四)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表1。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對於子女以外之人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申請人未檢附或檢附之戶籍資料未載有監護記事者,該受監護人不計入家庭成員。
(七)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八)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納入家庭成員及補貼金額計算。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租金補貼專案機關單位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