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屋如何分攤房屋稅?

2016.04

一般房屋買賣時,房屋稅的分攤都是以交屋為準,交屋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後則由買方負擔,現行移轉申報契稅同時稅捐機關會依買賣雙方立約日隨單開徵房屋稅,故買賣雙方只要針對隨單開徵房屋稅單至交屋日期間應納房屋稅,計算雙方各需繳納的稅款是多少

買賣雙方應在契約中議定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負擔方式,一般有這二種方式:

1.約定由一方負責繳納,另一方補貼應分攤費用
2.在買賣價中加減,以減少彼此的麻煩
 

買方請注意是否需要變更房屋用途
若前任屋主將房屋登記為營業用,將適用3%的房屋稅率,在產權移轉給買方做非營業用途時,應注意代書是否替買方變更使用用途。

如果是購買預售屋,因房屋稅乃初次設籍尚無稅單可考,買方可參考「 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該層的使用用途是否登記為住宅?否則應主動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用途變更,以免多繳房屋稅而不自知。

房屋稅單通常會在每年4月中旬後由各縣市、區(市)公所寄出,如在4/30前仍未收到,應立即向該區(市)公所或該管稅捐稽徵處申請補發,否則,超過徵收期間每逾二日將按應納稅額的1%課徵滯納金至15%止。繳稅期間為5/1至5/30,房屋所有權人是不得以未收到為理由,拒絕繳納滯納金。

 

收到房屋稅應注意事項
1.核對課稅之不動產地址是否為自己所有。
2.課稅稅率及月份是否按使用現況計徵。
3.課稅金額是否正確。
4.稅單有無重覆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