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小孩越區就讀將戶籍遷出又遷回 地價稅仍可適用優惠稅率

2016.07

財政部最近放寬地價稅適用優惠稅率的規定,原本以使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屋主一旦將戶籍遷出,即喪失使用優惠稅率的權利,但若於事後又將戶籍遷回,從遷回日算起,地價稅仍可再按優惠稅率計算之。


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但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只有千分之二,相差甚多。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除了該筆土地不能出租或另做營業用途外,民眾也必須將自己、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設於當地,才算是符合優惠條件,一旦民眾將戶籍遷出,即不再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根據規定,若民眾遷出戶籍須自行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戶籍再度遷入後,可再重新提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但財政部指出,一般民眾常為使孩子進入明星學區就讀,而將戶籍從原來適用住宅用地的土地遷出,事後才又將戶籍遷回,但在整個過程中,卻忘記辦理相關手續,直到稅捐機關發函通知後,才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