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持有土地的土增稅計算方式

2016.07

對於持有時間超過20年以上之土地移轉,依照時間不同、減徵率也不同,財政部特別針對長期持有土地的起迄點,做出明確規範。基本上,「取得時間」的認定,原則上以獲得土地所有權時開始計算;而「截止時間」,則大部分以向稅捐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為準。


長期持有土地時間超過20年以上者,就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30%,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40%。
依照財政部的解釋規定,持有土地期間的「取得時間」,一般來說,是以正式獲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開始計算,例如買賣以過戶日、繼承以發生日開始計算。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夫妻間贈與土地,移轉當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當初移轉時並沒有課徵土增稅,因此,再次移轉時,起點的計算就得以當初贈與一方最初取得土地的那天算起。


至於土地持有期間年限的「截止時間」,因為土地辦理移轉的流程,原則上均先向稅捐處申報現值、繳稅、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所以截止點的計算,就以向稅捐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為準。不過,若移轉原因是「執行機關拍賣」及「法院形成判決」,則分別以拍定日及判決確定日為準。

 

財政部公布「長期持有土地土增稅計算原則」簡易對照表

土地取得原因

土地持有期間起迄點之認定原則

起算點

截止點

買賣

完成移轉登記日(過戶)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繼承

繼承發生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拍賣

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

拍定日

徵收

補償費發給完竣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法院判決

判決確定日

判決確定日

夫妻贈與(夫妻之間移轉時,申請不課土增稅情形)

贈與的一方原始取得土地的時點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
資料整理:永慶房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