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租給子女,地價稅優惠將取消

2016.07

有些好心的爸媽把名下的自用住宅「租」給子女,讓子女在申報所得稅時列報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扣除額,好降低所得稅。國稅局提醒民眾,若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者,其自用住宅千分之2優惠地價稅率也將一併取消,也就是省了一些所得稅,地價稅反而大幅提高。

依據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所以子女藉由承租父母名下房屋的名義來減免稅負。

但是,國稅局變聰明了,若發現已申報所得稅租金支出扣除額者,一律取消自用住宅千分之2優惠地價稅率,改按千分之10稅率累進計算,也就是說,地價稅將提高四倍。

另外,即使父母租房子給子女的案件真的成立,子女這方雖然獲准扣減租金支出,相對地,父母這方就要申報租金收入,否則就變成漏稅了。